你肯定做过的18件事,超过五件请回帖

ikame LV6
2009-05-13 · 1601 阅读
1、用手插入米缸的米里面插来插去
2、地下有阶砖时,特意隔一格一格来走(不可走过界,要完全在格内)
3、用镜面反射阳光,照来照去
4、铺张纸在硬币上面,然后用铅笔在上面描,描个形出来
5、吃完口香糖之后,将糖纸包回原本四四方方的形状出来
6、超级市场踩着购物车行走
7、贴张写着“我是**”的纸条在同学的背后
8、拍别人左边 站在别人右边
9、踩别人的影子
10、丢或踢别人门口的拖鞋
11、下楼梯时坐在扶手上面滑下来
12、在电梯上往相反方向走
13、用萤光笔油指甲
14、下雨打伞,总是故意地转那把伞
15、家里没人时,对着镜子学跳舞/演戏/唱歌
16、在街上见到狗就扮猫叫,见到猫就扮狗吠
17、下雨的时候,拿起伞故意往雨大的地方走去 听雨啪啪的声音 感觉很爽
18、玩家电包装里的那张有很多泡泡的塑料膜,把泡泡一个一个按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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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城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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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共 19 个

周恩来来 LV17

发表于 13-5-2009 11: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我只有 :吃喝拉撒睡 。。。。:_gangall

学习学习 LV10

发表于 13-5-2009 12: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_fdll
回个帖吧。

ikame LV6

发表于 13-5-2009 12: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重要申明,请尊重宪法,因为本人每天上网时间超过六小时,已属专家界定的精神病范畴。所以,此种回帖其实是大脑思维混乱状态下的身体产生的不受控制变态应激行为。不负任何形式的民事及刑事直接或间接责任。跨省追捕等专政手段不适用于本人。 本人系文盲,文中多数字不认识,多数词不明白其含义,跟帖行为纯粹是身体缺乏营养,倒置肌肉神经抽搐,被动随手敲击键盘所致,并不意味本人同意、支持、反对,或了解、知晓文中观点,如有任何疑问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本人。故本人不对以上内容负法律责任(包括不限于民法、刑法或婚姻法,及文中提及或未提及之法律)。 另:最近电脑黑客肆虐,因此回复内容可能为黑客发出,而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谢绝跨省追捕,如拟了解详情,请直接与计算机黑客联系。谢谢。 1.本人过去、现在以及将来都不认识楼主及楼主所述当事人,且自古以来与该相对人无利益关系。以上内容文字均不懂是嘛意思。 2.本人昨天、今天以及明天都没有或者不准备去主贴所述地点,自古以来与该市无贸易往来。楼主表述之事与本人无关。 3.本人在此留言均为网络上复制,用于检验本人电脑键盘录入、屏幕显示的机械、光电性能。并不代表本人局部或全部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4.人生有风险,入世需谨慎。本回贴不暗示、鼓励、支持或映射读者作出判断。未成年人请在监护人陪同下阅读本贴。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请立即关闭网页,并用13%高锰酸钾+8%乙醇对键盘、硬盘、电压插座、显示器、鼠标、cpu进行灌溉消毒。 5.如本人留言无意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地方go-vern-ment相关规定,敬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 6.因删贴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宪法,民法,刑法,基本法,劳动法,婚姻法,国际法,与台湾关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治安管理条例)纠纷或责任本人概不负责。 7.本人谢绝任何跨省追捕行为。确因不抓不足以平民愤,或不抓就领不到薪水养家户口的公职人员,建议携带工作证、身份证、县以上go-vern-ment机关出具的介绍信温情操作。抓捕按照以下排序倒序: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以及网络运行商、电信运营商、电力供应商、电脑生产销售商。请不要为我浪费纳税人的钱。 8.本贴著作权归本人所有,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许可,不得用于商业目的。转载请联系版主。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人所有。 9.为了充分有效打击黑客、版主、楼主和回帖者,建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三十三条、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第二章第三十八条、第二章第三十九条、第二章第四十一条。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增加赋予国家干部和人民pol.ice打击网络言论的特权。 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条款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party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page~ant、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LRoo LV12

发表于 13-5-2009 12: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4,10,14没做过
剩下都做过了

小慧慧、 LV14

发表于 13-5-2009 12: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1、用手插入米缸的米里面插来插去
2、地下有阶砖时,特意隔一格一格来走(不可走过界,要完全在格内)
3、用镜面反射阳光,照来照去
4、铺张纸在硬币上面,然后用铅笔在上面描,描个形出来
9、踩别人的影子
12、在电梯上往相反方向走
13、用萤光笔油指甲
14、下雨打伞,总是故意地转那把伞
15、家里没人时,对着镜子学跳舞/演戏/唱歌
16、在街上见到狗就扮猫叫,见到猫就扮狗吠
17、下雨的时候,拿起伞故意往雨大的地方走去 听雨啪啪的声音 感觉很爽
18、玩家电包装里的那张有很多泡泡的塑料膜,把泡泡一个一个按破。

漂流記 LV12

发表于 13-5-2009 12: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次都說過了, 我全部都做過.  我是皮大王.

Kennethtan LV4

发表于 13-5-2009 15:41:52 | 显示全部楼层

1、用手插入米缸的米里面插来插去
2、地下有阶砖时,特意隔一格一格来走(不可走过界,要完全在格内)
3、用镜面反射阳光,照来照去
4、铺张纸在硬币上面,然后用铅笔在上面描,描个形出来
5、吃完口香糖之后,将糖纸包回原本四四方方的形状出来
6、超级市场踩着购物车行走
7、贴张写着“我是**”的纸条在同学的背后
8、拍别人左边 站在别人右边
9、踩别人的影子
10、丢或踢别人门口的拖鞋
12、在电梯上往相反方向走
14、下雨打伞,总是故意地转那把伞
16、在街上见到狗就扮猫叫,见到猫就扮狗吠
17、下雨的时候,拿起伞故意往雨大的地方走去 听雨啪啪的声音 感觉很爽
18、玩家电包装里的那张有很多泡泡的塑料膜,把泡泡一个一个按破。

呵呵。。。好怀念小时候。
岁月不饶人。

M百感交集 LV6

发表于 13-5-2009 15: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有的

羲度空间 LV7

发表于 13-5-2009 16: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全都没做过~~~~

那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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