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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泡泡Cedric LV8
发表于 1-12-2009 23: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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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來源來自哪裡?來自中華民國內政部啊!!!!!!!!!
單位: 入出國及移民署
公布期間: 2009/12/1~2010/12/1
網頁修改日期: 2009/12/1 上午 11:22:56
內政部將現行旅居國外及港澳4年以上之大陸人士,修法放寬僅需1年,即可申請來臺觀光
資料來源: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更新日期:98年12月1日
更新頻率:不定期
負責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30
內政部將現行旅居國外及港澳4年以上之大陸人士,修法放寬僅需1年,即可申請來臺觀光
配合政府擴大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政策,簡化旅居國外及香港、澳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行政程序調整相關規範,以提升陸客來臺觀光人數,內政部於今(1)日會銜交通部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法規鬆綁政策,將旅居國外或港澳地區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國外配偶或直系血親,得申請來臺觀光之規定,放寬修正為僅需一年以上,即可憑工作在職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申請書、旅遊計畫或行程表等文件,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
二、 簡化旅居或留學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之來臺觀光旅遊申請流程,除原由旅行業代申請之規定,亦得由申請人向駐外館處提出申請,經駐外館處審查資格符合後,逕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雙軌制)。
三、 鑑於大陸觀光客來臺旅遊已屬常態化,且大陸觀光客來臺人數逐漸攀升,因意外造成傷亡或急難照護,衍生大陸官員及家屬等緊急入境需求,增訂常態化許可事由、條件及人數,以縮短發證流程與處理時效。
四、 配合旅居或留學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程序改採雙軌制,無須透過國內旅行社代為申請,且因該等大陸地區人民自開放觀光以來尚未發生逾期停留或行方不明情形,來臺較無違法違規之顧慮,經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會商後,決議若其發生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亦無須扣繳旅行社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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