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事故赔偿的

good99 LV7
2011-03-18 · 1644 阅读
前面有个帖子询问工伤事故赔偿的(拇指受伤),找来找去帖子没有了。
下面有点关于工伤赔偿的最新案例,希望事主可以参考:意外保险赔偿以外还可以寻求民事赔偿。文中就有我上次说的何进才律师

客工乘货物升降机伤脚索赔
法庭判雇主、食品公司和客工须分担责任

(2011-03-18)
● 傅丽云 报道  中国客工被雇主派到食品工业公司工作,乘搭货物升降机(cargo hoist)时左脚趾受重伤,最终左脚板须截肢。他指食品公司和雇主没有负起谨慎责任(duty of care),理当为其伤势和未来的损失负责。
  不过,初庭法官邱恩赐判客工须承担40%的疏忽责任,因为升降机不是载客用的。起诉人没理会升降机张贴的双语告示牌,坚持使用升降机,还把左脚放在警戒线黄线以外的地方。
  须补充的是,升降机里是没有按钮的;要启动升降机,必须按升降机外的按钮。
  换句话说,起诉人施裕春(47岁,江苏人)乘搭升降机时,是先进入升降机,再把手伸到外面,按了升降机的按钮,才启动升降机。
食品公司和雇主
分列第一第二答辩人
  事发时,起诉人是在合众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Chop Hup Chong)位于圣诺哥南路的厂房工作;合众号主要生产肉类休闲食品,包括美珍香肉干。他的雇主是九鼎工程私人有限公司(Chiu Teng Construction Co. Pte Ltd)。
  食品公司和雇主分别被列为第一和第二答辩人。
  法官认为食品公司违反职责,没好好地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给起诉人及其他的客工,而雇主也疏忽,既没好好地监督员工,也没给予员工良好的工作指示。他因此裁决食品公司和雇主须各自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目前在中国的起诉人,以及食品公司都不服所判,已准备上诉。诉方代表律师为何进才律师事务所的万胜(N. Srinivasan)。  起诉人须承担40%的责任,意味着法庭日后计算出总赔额后,他只能获得总赔额的六成。  2007年4月21日至26日,起诉人的雇主派他和一些客工,到上述厂房的三楼铺设地砖。该厂房有三层楼高,没有电梯,只有一个货物升降机和四个楼梯。  4月26日,起诉人用独轮车运载砖块,从一楼乘升降机,准备上三楼。升降机上到二楼时,他的左脚被二楼的横梁撞击,脚趾受重伤。送往医院后,脚板须截肢。  起诉人声称自己毫无疏忽之处。他指督工或工厂员工并没告诉他,不可以使用升降机;一名督工甚至带他和另3名客工,乘搭升降机到三楼。  他也见过其他客工,在三楼把损坏的天花板搬进升降机,关上升降机的门,再从里头伸手按升降机外的按钮,把天花板运到楼下。  食品公司指出,根据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法令,升降机的运作正常且安全。它只是用来载货罢了,不是给乘客用的。  它认为自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是起诉人自己疏忽才造成这起意外,而雇主也没指示工人正确的工作法。如果雇主只须负一些责任,起诉人就须负起大部分的责任。  雇主则说,升降机那里摆放指示牌,禁止乘客乘搭。起诉人不理会指示牌,还把脚放在黄线以外之处,这是他的疏忽。  它认为,升降机是食品公司管理的,理当承担三分之二的疏忽责任,起诉人则须承担三分之一责任。

  法官指出,运载货物的升降机启动后,工人应用最靠近的楼梯走到三楼。尽管如此,还是有人把它当乘客电梯使用。  食品公司曾为升降机做了一些改进,比如划黄线、放置中英文告示牌。但这些措施仍无法避免人们使用升降机。  他说,以告示牌来说,如果外国员工不懂中英文,就无法明白其内容了。就此来看,食品公司还是违反了职责。  另外,雇主公司的督工事发日只逗留数小时。该督工显然看到告示牌,却没通知客工不得乘搭。督工既没给员工正确指示,也没好好地环视周遭的工作环境,所以雇主也须负起疏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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