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公诉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申请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委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公安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您们好! 我想再次反映关于新疆张俊杰2006年12月10日恶性杀人刑事案件的始末情况! 案件一: 2006 年12月10 日下午17:00点左右,我的哥哥让丧心病狂的穷凶极恶的家伙张俊杰用刀子刺死在北疆乌苏火车站电信值班室的岗位上---他的胸腹部被捅了两刀;后背被扎了八刀!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施玉军系2006年12月10日下午被人用锐器刺击腹部背部;致使胸腹部开放性损伤形成胸腹腔脏器及血管破裂出血,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开放性血气胸呼吸循环功能当场衰竭死亡! 案件二: 2006 年11月28 日,星期二,在乌市职称评定学习考试期间,在乌铁局铁路运输学校校内,即乌市河南路派出所辖区,乌铁局员工张XX因酗酒返回宿舍时,在宿舍楼内公然逐一砸门滋事:,引起另一当事人蔡XX的烦感和骂声,这俩人发生口角,案犯张XX用酒瓶砸击当事人蔡XX的头部并骑在其身上,用碎酒瓶戳捅蔡XX,其面部创伤39处! 因他们的打闹声引来了整个楼道人的围观,我的哥哥施玉军于是上前劝架拉架,也被案犯张俊杰所刺伤---右手心大月牙形创口缝合16针;额头右上方创口缝合6针!事后他的医疗费用完全自理! 因我的哥哥施玉军案发时手机报警,乌鲁木齐市河南路派出所出警! 在乌鲁木齐市河南路派出所案件处理过程中,我的哥哥施玉军作了相应的口述及笔录! --- 次日,案犯张俊杰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河南路派出所取保侯审! --- 案犯张俊杰被*保释交付了10000¥罚款! 上述事实有乌鲁木齐市河南路派出所处理肇事人张XX的原始记录凭据! --- 乌鲁木齐市河南路派出所证实: ① 张XX与蔡XX发生撕打; ② 河南路派出所出警以及张俊杰致蔡文仲受伤的事实! 我感到奇怪异常的事情: 2006 年12月8日 ; 河南路派出所找罪犯张XX的一个不相干的所谓"同学"李建方,让其通知罪犯张俊杰于12月11日到派出所报到! 在这里,我想说:那个所谓"同学"李建方,在刑事公诉案始末所做的所谓保释-报案-证言-代理人的角色作事行为均不符合法律程序及人之常情! 我想问:在公权力介入处理的过程中,我哥哥反而非公非正常死亡?这其中究竟隐藏着哪些部门哪些人的私欲? 2006 年12月10 日晚20:30点,嫂子王XX给我打电话,说:你哥受伤出事了! 传话内容: —— 你哥因在乌市考试期间跟人打架的缘故,别人赶往乌苏火车站去打他,他被刀子捅伤了!他已经被送往乌苏县人民医院救治!并且他的单位派车来接她前往照顾!你们就呆在家里不要出去了! 相反的事实:2006年12月10 日19:00,被害人施玉军的老婆王XX一直被劝阻安顿在奎屯火车站铁路大酒店里! 2006 年12月11 日10:00点,乌铁局一伙人突然来家出现在我的面前;自我介绍说是被害人施玉军单位工段的领导! 谈话内容: —— 我们作为被害人施玉军的单位,已经尽力为你们做了一切;人已经去了;我们的人也辛苦了一夜,替你们做了要做的事情;大冬天的你们家属就没必要第一时间赶往那里嘛! 2006 年12月15 日上午,噩耗的第五天,哥哥的企业单位即乌鲁木齐铁路局派人来家做安抚和抚恤工作;给我的嫂子王XX现金10万元;即所谓“抚恤金";要求尽快将我的哥哥火化;表态说其单位将努力争取"工伤死亡"待遇! 2006 年12月16 日上午; 于是我的家人按其要求将我哥哥的遗体匆忙火化! 另外要说明: ⑴2006 年12月16日上午,乌铁局那个被刺的员工蔡XX在乌铁局铁路职工总医院住院时间逾一月之久! ⑵2006 年12月11日, 案犯张XX因本案被奎屯铁路公安分处监视居住! ⑶2007 年2月8日张XX被刑事拘留, 同年3月2日被逮捕;羁押于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 2007 年9月24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查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以新检乌铁分刑诉字(2007)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其犯罪证据要点: ⑴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在案发现场提取被告人张XX遗留的菜刀匕首各一把,"腾克"牌尼美舒利胶囊(止痛药)药盒及塑料空药板一个, 及张XX书写的"一点想法",写给乌铁电务段陈段长和施玉军的信件以及在案发现场的房间墙壁上有用血迹书写的事实! ⑵ 现场提取的物证菜刀匕首各一把沾血的毛巾及张XX所写书信,经被告人张XX当庭辨认无误,证实张XX携带该匕首菜刀和书信到现场及用毛巾蘸着被害人施玉军的血书写 "害人害己罪有应得同归于尽十分公平"十六个大字的事实! 2008 年 01 月 10 日,新疆自治区高等法院因为 “ 案犯张XX主观愿意拿出钱来以便争取减刑 ” 一事;电话通知我的父亲去一趟! 在省政府的大院内, 调解庭XXX开导我的父亲:" 现在的社会现实就是:*的法院对待处理杀了几个人的罪犯没判死刑的情况很多 "! 在他们谈话过程中,罪犯张XX的所谓"同学”李建方来了,XXX立即忙着接待去了! 2008 年 7月 5 日,我的父亲说: ① 北京高院复核结果出来了;张XX改判了; ② 我们的主张及死亡赔偿金也没了着落; ③ 乌铁所谓"工亡"没有批复下来; ④ 小孩的抚恤金也没有见到一分钱; ⑤ 你就胡写乱投。。。 我想说: 这样的刑事案件及三审公诉结果所透漏的信息最让人不能接受的主要问题: ① 被告人犯罪的主观动因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不同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② 一年后,蔡XX竟然反水说:被告人张XX与施玉军在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学校参加培训期间发生口角斗殴!③ 被告人张XX是属于自首;④ 本案的发生与被告人张XX精神上的病态有很大关系,希望法庭能够在定罪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 可是在北疆乌苏火车站,我的骨肉兄弟被案犯用刀子一阵乱刺、乱捅、乱戳、乱扎残忍地对待着;有哪个部门站出来说那种倒行逆施的手段是凶残邪恶的?谁给我们讲丁点的人道主义?我对罪犯张XX只有那种深入骨髓的仇恨---恨不得吃其肉喝其血呢! 这样的*公诉书未说明解释清楚其人挺而走险不计后果故意犯刑的目的和动机? 几年来,那个罪犯张xx真是悔过自新到了立功减刑的地步吗? 这样的*公诉书,在加工组织信息的逻辑上,在所认可的证据、证人、证言的法律份量差异上,所给人的印象就是:是非不清前后矛盾轻重不分黑白错乱因果颠倒!完全扰乱模糊了我们普通人头脑中所固有的正义与邪恶的区分界限!请告诉我: 直接实物证据与间接言辞证据之间孰重孰轻孰真孰假? 这样的*公诉书,几乎就是*权力机关以痞子无赖自居占山为王自以为是自说自话的…! --- 不仅推诿自身过失;还为罪犯张XX逃避刑罚;真是伎俩手段高度配合遥相呼应呼吸一体! --- 那么冷酷残忍地杀戮着他人的生命,并且漠视着他人肉身的痛苦;结果反而却使出百般狡诈的手段乞怜着自己如尘埃般生命的苟 唌 ! --- 那些所发生的罪恶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所造成的身体及精神伤害,似乎只是莫须有的不痛亦不痒的疥疮?似乎都是非我所为与我无关与我无责虚妄的... 我想说: ①一切事物的矛盾和矛盾的事物总是因循时间的逻辑因果发展; ② 一切矛盾事物的因果缘由确定着相对应的人物关系; ③ 相对应的人物关系确定着相对应的主观故意和过失; ④ 人物的主观故意和过失确定着相对应的人物罪过和责任! 我要强调:被害人施玉军是否应该评定为"公亡";以及被害人家属的利益保障关键所在: ① 案件起因时间地点及案件发生场所的归属范畴; ② 杀人犯张XX对蔡XX的伤害事件的真实性; ③ 乌市公安局河南路派出所原始记录及处理结论! 对于同一个利益部门的那些个乌市公安局、乌铁公安局、乌铁检查院及乌铁法院,我想说,其有下述恶劣行径: ① 故意拖延办案造成严重的后果; ② 故意篡改伪造损毁一些证据; ③ 推卸转嫁责任包庇了那些同案犯; ④ 指使授意他人作伪证故意隐瞒了主要证据的重要情节提供虚假材料; ⑤在制作诉讼文书时,有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⑥ 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其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的财产从而逃避执行的落实! 康德说:知识分子是社会的良知! 进一步说:人类个体无论生活在何国度、何朝代、何制度下,当*权力机构及社会因私欲任意曲解扭曲法治历史的真相时,就会丧失基本的人性价值判断力;就会弱智到不明了:文明与野蛮、善良与邪念、正义与罪恶、权利与义务的界限;所产生的祸患就是社会秩序黑暗混乱民不聊生暴戾遍地!即内因与表象关系的互动恶性循环! 对于历史过往及当下社会,即司法形同虚设追逐利益的现实;或许是权力私有化的祸患吧! 本人认为: 既然某些*权力机构认可:“被告人犯罪的主观动因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不同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特性”;那么受害人近亲属就有必要亦有权利继续追究那些*权力机构的相关人物的连带责任;无论有责任过失还是无责任过失所附带的赔偿义务! 本人主张:由国家政府*权力机构赔偿受害人男方家属死亡补偿金60万元(按2006年工资的20倍计);另名誉精神伤害损失30万元! 此致!敬礼! 申请人: 施玉平 初稿于:2008年10 月8日 改稿于:2009年5月7日 定稿于: 2010 年4 月5日,清明
◆ 补记
在这个嗜血的社会里,在家族变故忽然发生时,在一切可能和苦难突然来袭时,每个家庭每个人都会因私心全力维护自己原有的工作和生活;满脑子总想着吃饭活着的老话题;可结果就是: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去。。。
一、关于我的家庭情况:
⑴ 我的父亲是甘肃省榆中县人,75岁,民国高小文化;我的母亲自新中国建立就没上过一天学不识字;俩人均是石河子生产建设兵团退休职工;每月工资约1300元!
⑵ 我的二嫂王XX,在奎屯火车站铁路大酒店做合同工,月工资约1100元;我的侄儿四岁半失去父亲,在乌铁局每月领取400元困难家庭生活救济!
⑶ 我的大哥,初中文化,在石河子私营棉纺企业工作,月工资约1200元!
二、关于我:
我是乌铁局受害人的四弟;男性;1971年3月,出生在新疆石河子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1999年7月毕业于江西南方冶金学院;本科学历;原是甘肃白银公司职工;于2005年7月辞职;目前无固定工作!
最后我想说:
① 三年来,我的二嫂王XX,主观从未积极争取自己作为原告人的司法权利,其间有改嫁再婚的事实;本人可认为其个人主观愿意放弃作为第一原告人的资格!
② 在这个漫长公诉案审理过程中,仅凭我父母及大哥的那点文化素质及识见,偏要充当*公诉案原告人的角色,也只是被人愚弄任人戏耍的悲哀吧!
③ 2009 年6月和2010年6月,*权力机构的确曾两次约我去乌市...,只是由于家人意见不一,未接触!
④ 我做为受害人的小弟,大学文化,主观愿意担当顺延的原告人,继续争取属于原告人的司法权益,并承担一切可能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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